第 126 条 2 年 1944 月 XNUMX 日的法令,最终批准了公证人组织和制度的条例 规定任何要求行使公证职能的人都有权选择他们考虑的公证人。 因此,公证人的自由选择占上风。 在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证人的选择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也就是说,他们可以通过共同协议指定他们认为合适的公证人。 如无约定,则选择主要承担公证费用的一方。 

但是,一般规则也有例外:

客户在抵押贷款中的选择。

在习惯性从事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有偿转让,或在总承包条件和银行承包假设下,选择权将对应于其购买者或委托人。 银行不能选择公证人,也不能组织一个排除公证人的制度。 消费者对其选择权的放弃也无效。 这 5 月 2019 日第 14/XNUMX 号法律,规范房地产信贷合同, 在各种戒律中重申需要在抵押贷款中自由选择客户的公证人。 例如,在其第 14.1.g) 条中,它提到了从借款人选择的公证人那里获得个性化和免费建议的义务,而在其第 15.1a 条中,借款人必须出现在他选择的公证人面前。 

www.notariado.org在特定的抵押贷款签约门户中,借款人可以选择公证人,以便自动将操作分配给他。 有关在抵押贷款中选择公证人的更多信息 点击这里。

属地管辖案件。  

在这些情况下,公证人的自由选择仅限于必须授权该行为的公证区域内的某些公证人。 例如,宣布无遗嘱继承人的恶名行为,财产登记处的遗产登记证明或能力过剩,分居或离婚契约,民事登记处的婚姻经济制度证明行为,任命破产调解人的纪要...

演员表转变。

提交给文件分发轮班的事项就是这种情况,在该轮班中,授权公证人是按照严格的顺序任命的。 例如,向公众公开司法决定,其中行政当局进行干预或法外出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