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继承证书

欧洲继承证书案

El 欧洲继承证书 它是欧盟用于促进跨境继承的认可和管理的文件。 该证书允许欧洲公民证明其作为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能力,而无需在死者资产所在的每个成员国都经过冗长的法律程序。

欧洲继承证书受 650 年 2012 月 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12/XNUMX 号条例 (EU),涉及管辖权、适用法律、决议的承认和执行、在死因继承问题上公共文件的接受和执行以及欧洲继承证书的创建。

与欧洲继承证书相关的一些最重要的法律考虑如下:

竞争:

该条例在其第 4 条及后续条款中确立了司法或公证权限的规则,此外还确定了负责了解继承的成员国。

适用法律:

该条例确立了适用于继承的法律规则。 一般而言,将适用死者去世时惯常居所所在成员国的法律。 但是,死者可以选择适用于其生前继承或缺席继承的法律,正如我们将在本文后面看到的那样,但上述规定的序言 (24) 除外,其中继承人原籍国的法律死者将适用,如果后者与该国保持“密切和稳定”的关系。

专业认证:

欧洲继承证书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均有效。

执行:

欧洲继承证书允许继承人或继承人在整个欧盟领土内行事,而无需经过额外的执行程序。 此外,根据条例的规定,它的流通不需要加注 (EU)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6/1191,6 年 2016 月 XNUMX 日。

总之,欧洲继承证书对于必须管理跨境继承的欧洲公民来说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 它简化了流程,避免了重复并降低了成本和管理时间。

以下是委托给公证人博施-巴赫斯的一个具体案例,其中死者生前未选择适用于其继承的法律,显然与其原籍国(法国)保持密切关系,其经济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承资产发生在所述国家。

行为:

本案涉及法国国籍的皮诺瓦夫人在巴塞罗那居住2022年后于3年在西班牙去世的遗嘱。 遗嘱于2011年在法国以全息方式在私人文件中起草; 明确打算将她所有资产的继承人交给她再婚的丈夫 J.Walker 先生,她和他有一个活着的儿子。 应该指出的是,她与梅洛先生的第一次婚姻还生了第一个孩子,梅洛先生自 2013 年去世后就去世了; 同时,必须考虑到立遗嘱人的财产在法国领土内,并且在她在世的同年2011年,她将上述所有资产捐赠给了J. Walker先生。

适用法律:

作为有关遗嘱的一般规则的适用法律是条例(EU No. 21.1/650)第 2012 条规定的立遗嘱人惯常居所的法律,但这是第 21.2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必须根据其解释的同一条例,第 24/650 号条例 (EU) 的第 2012 条规定了例外情况的解释指南,其中出现以下情况以进行上述确定:

存在的持续时间和规律性:它应该考虑死者在一个成员国生活了多长时间以及他们在该成员国出现的频率。

存在的原因: 必须分析死者为何出现在会员国。 例如,如果您因工作或家庭关系而搬家。

家庭关系:有必要分析死者在成员国的家庭关系,例如配偶或子女的存在。

经济联系:考虑死者与成员国的经济联系,例如就业或不动产所有权。

社会联系:应考虑死者在成员国的社会关系,例如参与社区活动或加入社会组织。

所有这些方面都必须由公证人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据说 Pinotnoir 夫人每月一次前往法国,由于她担任公职人员多年,退休金由法国政府领取。 此外,税款是在法国累计和缴纳的。 综上所述,确定本案适用的法律为法国法。

有关此主题的查询,请联系 atencion@notariaboschbage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