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第24条 公证法 规定在那些以金钱或代表它的标志为代价的契约中,必须确定各方使用的支付方式。 应确定:

1- 如果价格是在执行契约之前或之时收到的。 

2- 对价金额。 

3- 以什么形式付款。 

付款方式可以是:

1-金属:

《公约》第7条 7 月 2012 日第 29/XNUMX 号法律,修改税收和预算条例并调整财务条例,以加强预防和打击欺诈的行动 规定当涉及的一方是企业家或专业人士时对现金支付的限制。 

  • 如果他们是企业家或专业人士,则以现金支付的最高金额为 2.500 欧元或等值的外币。 
  • 如果付款人在西班牙没有税务住所,也不是企业家或专业人士,上述金额将为 15.000 欧元或等值的外币。 

2- 支票或其他汇票工具:

必须向公证人提供提取资金的帐号和支票号码。 此外,支票可以通过影印的方式进行书面公证。 还必须指明它是否是银行支票以及它是记名的还是不记名的。 

3- 银行转账:

必须向公证人提供源帐号和目标帐号。 此外,建议携带支持文件,以便能够将其正式化。 

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另一方面,公证人适用 10 月 2010 日第 28/XNUMX 号法,关于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旨在通过建立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义务来保护金融体系和其他经济活动部门的完整性。 

除了正常的尽职调查措施外,公证人还必须针对那些在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系统中存在战略缺陷的国家采取强化措施。 关于支付方式,第 34 条规定了申报下列活动的义务: 

  • 以10.000欧元或等值的外币出境或入境的支付手段。 
  • 通过国家领土转移等于或大于 100.000 欧元或等值外币的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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